八十老媪的继承案
1994年7月8日,勃利县某镇郭××老人和4个女儿一起来到勃利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和继承公证。
郭××已81岁了,她的丈夫1994年4月因病死亡,其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内容是:我过世以后,家里现有8间房屋全部由吾孙张××继承。
郭××的丈夫去世不到三个月,女儿们为使其母在父亲去世后不孤独,便一直陪伴着母亲,住在郭××家,打算百日后再带母亲到女儿家去住些日子。可得到爷爷遗书的养孙张××误认为几个姑姑是想和自己争财产而住着不走。于是,将自己精心珍藏的遗嘱拿了出来到法院将奶奶和姑姑们告了,并要求按遗嘱保护自己8间房屋的所有权。奶奶认为:我跟老头子共同生活50余年,难道这家产就都是老伴的了?姑姑们想:父母没有儿子,我们几个虽是女儿,但同儿子一样,自打参加工作以来,二三十年来为父母没有少尽义务,年年不少花钱,可现在父亲的遗产不但没继承,反倒落个挨告。这时,一个偶然的机会几个女儿发现了一张贴在墙上、颜色已经陈旧了的公证业务知识介绍的图解,她们想,我们家的财产问题如果能到公证处去办理不是要比打官司告状好得多吗?
这天下午,当公证员听取她们诉说后,告诉她们:“此事已提起诉讼,就不是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了,请到法院办理。”她们听了之后,还一再央求说:“你们就给办办吧!求求你们了。”说着说着,满头银发的郭××老人竟给公证员作起揖来。公证员说:“根据你们的一再请求,我处就试着调解一下。但你们须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次日下午,郭老太太母女及其养孙张××一同来公证处,公证员首先向他们进行了法制教育,宣讲了《继承法》有关章节和条文,明确告诉张×按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属无效遗嘱,它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该遗嘱将本来是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做了处分,这是违反《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的。另外,此遗嘱也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被继承人的遗嘱,虽有书面记录,并有他的印章,但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签字盖章,无法证明其遗嘱内容是否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养孙张×既是唯一的见证人,又是继承人,因而不合乎法律要求。当公证员讲明法律以及有关赡养扶助关系后,养孙张×低下了头,他说:“由于我不懂法律,伤了奶奶和姑姑们的心,听说我是在18天的时候,被奶奶抱养来的。奶奶辛辛苦苦把我养大成人,供我读完了高中,我对不起她老人家。”说着就哭了起来。
矛盾平息了。张×的奶奶和姑姑原来就没想来争这份财产,只是为争这口气,现在看到问题处理得挺好,张×还认了错。所以郭××和4个女儿提出了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由张×全部继承的意思表示。公证员当即为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和张×全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书。(裴扬)
点评: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例中,遗嘱人郭××的丈夫行使立遗嘱的权利是正确的,但在遗嘱内容上处分了他人财产就不合法了,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遗嘱除内容要合法外,形式也要合法。《继承法》第17条对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作了具体规定,其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例中,张×所持遗嘱虽然遗嘱人在遗嘱上盖了印章,但没有其他见证人,而且代书人也未在遗嘱上签字,无法证明其遗嘱内容是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张×作为遗嘱继承人,又充当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承办员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以证说法,教育当事人,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显示出了公证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