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以不要求国内承担寄养者提供公证委托书的函
更新时间:2019-04-2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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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反映,国内个别
公证处在为华人、华侨子女办理国内承担寄养者的
保证书公证时,要求寄养申请人先办妥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
委托书之后才予办理,给申请人造成许多困难和不便。经研究认为,我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88ぉ司公字第97号ぉ和我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ぉ司公字第9号ぉ(见《公证规章集成》第244-246页、249页ぉ已对有关寄养的公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公证处可以不要求国内承担寄养者提交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委托书。
请通知所属各办理
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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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寄养委托书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应该要依照城实信用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内容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委托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甲方与乙方的义务、律师代理费的规定、工作费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与失效以及合同的变更。委托过程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具体写明委托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