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办理公证书时注意姓名汉语拼音规范化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27 1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
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最近我驻外使领馆来函反映,我国内有些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不注意汉语拼音的规范化,导致华侨在国外使用公证书遇到麻烦。为此,请
通知所属办理
涉外公证的
公证处,在翻译译文时对当事人姓名注意使用普通话发音拼写,必要时需查对新华字典,以免搞错。如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已办妥
护照,公证机关可以与其护照上的汉语拼音对照,防止出现公证书上的姓名拼音与护照上的姓名拼音不一致的情况。
.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出生证公证如何办理,出生公证。如何办理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
办理遗产公证时,无法到场可以办理公证吗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1. 填写《公证申请表》;
2. 提交证明材料;
3. 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4. 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