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卡)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成绩单、在读证明等原件。
在读证明参考样本:
×××(性别,××××年××月××日出生)××××年××月入××学校××系××专业(高中等)学习,学制×年,现在是×年级(高中××年级×班)的学生。(证明打印后加盖学校公章)
告知事项:
1、公证员认为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的,当事人还应提交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内容大致为:×××(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毕业于××学校××系××专业,于×年×月分配在我单位从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