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3年岁末,法律出版社出版了《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一书,作者高云通过收集的大量有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信息,深入分析了合伙体制、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精英、财务和质量控制以及事务所内部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方案。即便若干年后,诚如高云自己所云:“我期待着将来有一日,中国律师业能够用自己的时间来证明,这本书中的理论是错的。这就意味着,中国律师业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到了那时,这本书就自然走完了它的生命历程,成为中国律师业改革大潮当中一朵小小的浪花,随着滚滚波涛远去。”但从法律出版社为该书出版举办的座谈会上了解到,就目前而言,《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对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这本书究竟会给律师带来些什么启发?引发什么思考?不妨先听听来自出版发行座谈会上律师代表的发言。
我们如何经营律师事务所? ——解读律师事务所成功之路
从企业成功之路谈起……
郭梓林(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科瑞集团常务董事、副总裁):
感谢法律出版社给我这样一个说话的机会。他们冒了很大风险,请了我这位法学界的外行,来做一个专业会议的主题发言。可我这个外行竟然敢接受邀请前来“班门弄斧”,多少也需要一点“不知天高地厚”的勇气。
首先我想坦诚相告的是:在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内人士面前,我之所以敢于讨论有关我们通向成功之路的问题,是因为直觉告诉我: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有许多相通甚至相同之处。例如,与企业一样,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进行合作的组织。无论是想做大或想做强,律师事务所本质上也是要解决一个关于合作的问题。而对人类合作问题的研究,正是我的关注点之一。众所周知,人类之所以能走到今天,成为这个星球的主宰,原因之一就在于比其它生物更能组织合作。当然,人类的长期合作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否则,我们今天的生活应该过得更好。
第一,观点:真正需要做出的判断
尽管现在的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是采取合作(合伙)制的形式成立的,但要想真正实现高效率的合作,绝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一书中,多处涉及到了律师事务所的理念问题。我也承认,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来说,理念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我认为还必须明确两个基本观点。
第一,所有的企业理念都是意识形态。所谓意识形态,本质上是调动和影响人们思想行为的工具。有的企业提出要振兴民族的某某产业,或者要创立“百年老字号”企业,要造福一方等等,这些都是意识形态。然而,解决人们之间合作的根本问题,就是参与合作者都能够从合作中得到好处。 [page]
第二,人们是冲着好处才进行合作的。在选择与人合伙创办事务所,还是进入他人合办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律师们的考虑大致相同:有没有好处?任何人平时都可以大谈理念,但真正要做出的判断,还是合作的好处在哪里,以及这些好处最后能不能得到手的问题。
第二,目的:作为企业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其实也是一种企业。企业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给合作者带来好处,律师事务所也应该如此。律师如果单干,本来可以过得很好,他们为什么还要合作、合伙呢?在我看来,合作至少可以带来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是更大的物质利益,即共享企业资产。其中不仅是有形资产,而且包括无形资产。无论是提成还是发工资,律师们最终要在物质上得到比单干更多的好处。
第二是有利于实现个人的事业目标。所谓的事业目标,一是自己的感觉,二是要从人脉关系中体现,人们怎样评价一位律师是很重要的。如果全国的律师都认为你是大牌律师,那是很有成就的一种感觉。比方说你领导的事务所有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其他律师或当事人都会感觉你了不起,如果还是在最繁华的地方,比银行的办公条件都要好,那就更有一种成就感了,接下来自然会业务大批来,事业大发展。
第三是情感的寄托。除了家庭之外,人的感情还需要寄托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社会群体当中。或者再说远一点,一个人80岁的时候可以跟人说,自己20岁的时候创办律师事务所,现在已经走过60年了。虽然早就退休了,但这项事业是当年自己和大家一道创办的。看见自己当年开创的事业还在继续,这是老人最好的感情寄托。
第四是知识的更新。知识要在动态中学习和积累。和大家在一起交流,甚至发生的各种冲突,也会给人带来新的知识。
第三,形式:物理、化学与生物
既然合作会带来好处,这些好处是怎么实现的呢?无论合作创办企业还是律师事务所,其好处大致由三种形式实现:
第一种是物理性质的合作,其效果是1+1≤2。如果一块石头重达150斤,但每个人都只能搬动100斤。如果不合作的话,这150斤的石头谁都搬不动;如果合作,别说150斤的石头,200斤的石头也能搬动。
第二种是化学性质的合作,其效果是1+1>2。如果把一种原料和另一种原料勾兑起来,可能生产出一种新性能的产品,就有可能实现更高的价值。
第三种是生物性质的合作,其效果是1+1>3,实现一种繁殖增长。
对于这三种合作形式,现实生活当中有太多的实例,只要细心观察,便会发现。 [page]
第四,成本:成也合作,败也合作
既然合作有利,不合作不利,为什么很多具体的合作最终并不成功,甚至失败,其原因何在?其实就在于合作的交易成本超出了合作的收益。
市场经济社会最本质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人们合作进行的某项事业之所以失败,通常都是交易成本太高造成的。例如,一块150斤的石头,只要大家共同合作,把它抬起来并不难,难在抬完了之后的好处如何分配。如果工头只给2块钱的报酬,这2块钱如何分配,会产生大量的麻烦,甚至从谈判开始,到最后打得头破血流之间,会出现很多名目的交易成本。这还仅仅是物理性质的合作,比较好观察。如果是化学性质或生物性质的合作,那就更复杂了。《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的作者谈到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比例太高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不得已才选择的一种分配形式,之所以选择了这种方式,是因为在既定的合作共同体中,这种方式交易成本最低。评论任何一种分配形式的好还是不好,要看其成本是否最低,尤其要谨慎地使用“理念”和“道德”对制度加以评判。
任何一种企业制度的设立,都是合作者在博弈过程中的共同选择,其目的就在于实现最低的交易成本。如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拿全员工资,我想肯定影响大家的积极性。实行工资制把提成降下来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因为关键问题在于,是合伙人素质(制度方面共享的知识)决定了他们之间将发生多大的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大于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制度安排就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者造成合作的解体。所以,合作的成功与失败,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第五,基础:一切从市场出发
企业合作的基础缘于四个方面:
第一、商业模式。所谓商业模式,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看,还可称为市场定位。例如某个律师事务所是做刑事业务、还是民事业务,是专接经济纠纷还是行政诉讼,都要有一个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正确与否,决定着合作能否得到理想的回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产品,能否得到市场认同非常重要。
第二是信用基础。信用基础的建立,关键在于合作各方是否能形成共识的规则。因此,建立一套制度,是建立一种信用基础的必要条件。而这个基础又是建立在我们现有的文化基础上的。律师的合作可能比其他人的合作更复杂,因为律师都特别聪明,还都懂法律条文!一旦出现偏差,如果事先没有共识,一条规矩就可以做出多种解释,那是很麻烦的。人和人之间本来就不可能实现完全的沟通,例如我现在说“红苹果”三个字,大家听了之后,脑子里出现的红苹果和我脑子里的那个红苹果是不同的,这也就说明,任何文字上明确的概念,不同人的理解会出现某些差异。红到什么程度?每个人头脑中的影像肯定都不同。由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人和人是不可能完全沟通的。《圣经》上有这样一段描述:人被创造出来之后,不知天高地厚,要造通天塔,向上帝挑战。而且以很快的速度建起了一半,上帝就不高兴了,于是就略施小计:让人与人的语言不通。结果,第二天大家就无法沟通了,开始闹矛盾,这个塔也就没法建了,结果大家就开始从建好的塔上拆石头,把它搬回家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这就需要通过磨合,逐步形成共同的语言。有了共同的语言,就有可能建立信用基础。 [Page][page]
第三是能力结构。创办律师事务所,不是只靠一批有能力的合作者就可以成功。结构决定功能,同样是由碳原子组成,但由于分子结构不同,结果可以是坚硬的金刚石,也可以是松软的石墨。所以,律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或者说人的能力的结构非常重要。
第四是性格结构。人是有性格的。怎样才能真正实现心理的融合?有的人就是想当老大,有的人就是心甘情愿辅佐别人,每个人的心理要求是不同的。所以,在合作的共同体当中,这种心理的结构也非常重要。即使三个最强的律师在一起,也不一定就能办一个最强的律师事务所。那么,100个最强的律师在一起,就更难办成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了。在这100个人里面,肯定有30到50个人都想当一把手,都想指挥别人,这就很难合作了。归结到一点,就是孔子说的一句话:“君子合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合。”
第六,困境:合作中充满荆棘
第一是经济学家经常说“囚徒困境”。经济学家做过大量的演算,甚至用计算机进行模拟,但所有的演算结果都表明,只要是有理性行为的人,最后的选择都是“背叛”,因为“背叛”可以得到好处。选择背叛最好的结果是无罪释放,最差的结果是被判10年徒刑;而选择合作最好的结果是被判1年徒刑,最差的结果是被判20年徒刑。经济学界在上世纪90年代对理性主义的研究,走到了终点,发现理性人最后都变成了理性的傻子!不是选择“合作”,而是选择“背叛”才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个体理性并不能保证合成集体理性,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反而造成集体不理性。
第二是合作中的“搭便车”问题。《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的作者高云先生说,在他理想中的律师事务所里,大家都是不要提成的,应该齐心协力把事务所作大。但是,为什么现在提成收入却比较盛行呢?这是因为以提成收入为主成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的一种选择。“搭便车”问题很麻烦,这是一个困境。如果没有公共产品,事务所没有凝聚力;如果大家都来搭便车,则会造成资源浪费,工作效率低下。
第三是人力资本的相对价格问题。人类合作的制度会发生变迁,按照经济学家诺思的观点,是因为相对价格会变。比如三个人合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其中一个人的能力最强,另外两个稍微弱一些。能力强的占60%的股份,其他两人各20%,也就是6∶2∶2的格局。当然,这个格局是不能做定量分析的。但是,这个利益格局即使在当时看来是科学而又客观的,却难以保证未来也总是合理的,因为相对价格会变。那么发生变化了怎么办?是不是每隔半年或者一年就要调整持股的比例?这是一个困境,也使所有的合作者都感到很麻烦。 [page]
第四是公用产品的滥用和无法使用。一个公共的牧场,如果谁都可以在里面放羊养牛的话,这个牧场很可能会由于过度放牧而废弃。如果把这个牧场分给各家各户,牧民就会控制牧场中的牛羊数量。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人类就无法避免“公地的悲剧”的发生,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其本质是产权制度的安排问题。只要是公共产品,就很容易产生这种现象。律师们在合作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同时,也就形成了一个企业,其中必然要出现公共产品。怎么防止公共产品被滥用,是一个合作中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叫“公共产品无法使用”或“反公地悲剧”。即过度控制公共产品也会造成浪费,经济学称其为“反公地悲剧”。
在努力防止“公地悲剧”的同时,怎样防止“反公地悲剧”,是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要考虑解决的问题。
第七,成功:路在何方?
首先是企业家的组织和创新能力。要创办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至少要有一位企业家型律师。经济学家熊比特认为,企业家的概念包括政治家。在人类社会里,企业家的任务是专门组织合作,有创新的方案,能把大家组织好,可以搞定合作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其次是企业家的物质实力和人格魅力。要想成功地组织合作,企业家一定要有相当的物质实力。即使遇到背叛行为,企业家也能够输得起。企业家之所以要有物质实力,就是因为他要以此解决凝聚力的问题。市场总是充满着不确定性。要将不确定转化为可靠的预期,要求企业家能够做到一言九鼎,说到的一定做到,承诺的一定兑现,这也正是企业家的人格力量所在。
第三是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正如人们知道的那样,制度作为一种工具,解决的是人与人的交易成本问题,科学技术解决的则是生产成本问题。随着国家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关键的问题则在于产权关系盘根错节,相互交织。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产权,并推动产权交易的进一步活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就变得尤其重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制度的作用就尤显突出,而法律不仅是制度中最高层次的制度,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由此看来,制度经济学的盛行,同时也意味着它已经把法学家推上了前台,使他们将进一步获得在社会上的“话语霸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好现象。
在微观层面上,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安排同样非常重要,因为制度涉及的是交易成本能否降低的问题。律师的工作可能不会产生生产成本,但律师事务必然要发生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人之间的合作过程就是交易的过程,即用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交易。 [page]
保持合作的制度安排,对一个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要,主要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长期博弈。即在律师事务所内,建立一个长期博弈的预期。是长期在一起干还是干几天就算了,必须十分明确。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好合作的制度安排。
二、信息对称。
三、保护少数。科瑞公司成立于1992年,6个合伙人在创办之初就考虑到了如何建立长期合作的机制,以避免赚了一笔钱就分裂的问题。我们订了三条规矩:第一条规矩是大家在一起一定要干满10年。谁5年之内离开就必须“光屁股滚蛋”,5年到10年之间离开的只能带走一半股份,干满10年以后就可以退休,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同时还规定在10年之内不准开小灶,不准开自己的分公司。第二条规矩是保护绝对少数:不准5个人开会把第6个人开除。因为在5个人开会把第6个人开除了之后,第6个人因为知道打不过大家,于是只好回家老老实实睡觉,不玩儿就是了。但是,那5个人却睡不着觉了,因为这5个人都在想:不知道什么时候另外4个人也开会把自己给开除了。第三条规矩是一股独大,有一个控股股东。
四、适时的制度变迁。要使制度保持弹性,既能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凝聚力。
五、有效的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克服“搭便车”现象。
六、责权利对等。
要研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
赵小鲁(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从十几年来我们大地律师参加律师体制改革的经历和体会来看,研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有两点体会,在此抛砖引玉,并希望大家指正。
第一、律师事务所取得成功的经验,应当从动态角度分析,而不应把他理解为是一种静态。“动态”的含义不仅是指一个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验有一个从简单到全面不断丰富的过程,而且也是指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会呈现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经验,这些经验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在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又都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众多的成功律师事务所应该是多元化类型,而非一元化类型。一个简单的划分标准就是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来分析。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1)小型所(包括个人所),律师在10人以下。(2)中型所(规模所)律师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3)大型所,律师在30人以上,稳定在五六十人左右:(4)超大型所,律师在七八十人或百人以上(这种标准是从中国目前律师业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而言,更不能和世界其他律师业发达国家相比);另外一个划分标准,是从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性质化分,可以化分为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和以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是律师业务领域中的两大基本业务类型。两类业务虽然互有联系,但却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别,一般说,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难以发展的很大,而以非诉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却可能或需要将规模做得很大。此外,还有位于两种类型之间的,既从事诉讼业务,也从事非诉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此类律师事务所的模式虽然兼有两类业务的不同特点,但一般会受某一类主要业务特点的影响和制约。所以,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将会形成不同的成功经验,小型所、中型所、大型所和超大型所,各自适应法律服务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而承担着不同的任务,有着不同的客户群体和服务对象。这些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即有基本规律,也会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殊规律。虽然经验内容各不相同,但他们都应当是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即使是在同一类型的事务所之中,也可能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体的情况不同,成立初期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市场环境不同,以及团队文化不同、业务类型不同,而呈现出各自特点的特殊规律,因此,即便是在同一类律师事务所中那些做得很好的律师事务所的经验,也会具有很多明显差异的甚至相互无法取代的内容。所以,对成功律师事务所的经验总结,一定要注意到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类型的特征。 [Page][page]
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研究占全国律师事务所80%到90%的以传统诉讼业务和国内业务为主要业务模式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尤其是特殊规律。这是由中国入世以后,中国律师业将在本土直接与外国法律服务业平等竞争这一基本情况所决定的。
当前占中国律师业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是:第一、规模小,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律师在10人以下;第二、法律服务方式落后,由以诉讼业务为主的业务特点决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还难以形成较大规模的团队运作方式,更多呈现出单兵作战,甚至散兵游勇的特点,不利于满足主导市场法律需求的市场主体的需要;第三、律师事务所普遍实行直接成本分摊制,虽然有利于责权利明确,但较难积累持续发展的资金,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第四、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文化缺乏以长远发展规划为特征的内容。这种情况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形成团队精神、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也不利于中国律师业在中国入世以后充分发挥本土优势,战胜挑战,抓住机遇。第五、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难以凝聚专业人才,实现团队专业化,影响律师服务向专业化发展。
因此,我认为,研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不仅要研究以非诉业务和涉外业务为主的大型所的发展规律,更要研究当前占80%以上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研究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入世以后的应对策略。
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首先我谈一谈关于《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的读后感:第一,这本书给我们这些创业已经十几年的律师所提出了观念转型、二次创业的概念。第二,这本书把主要由“海归”组成的律师所当成成功的律师所的观点我是认同的。同时也为我们学习创新树立了好的榜样。为什么“海归”就能把事务所管好、办奸?我想这个问题值得深思。第三,把律师执业当成终生追求的事业而不是把执业当成职业。
身为律师谁不想办一个成功的律师事务所?但办一个成功的律师所又谈何容易?除了我们主观愿望和努力之外,我个人认为我们律师行业面临诸多问题:
第一,中国究竟需要多少律师?究竟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需要多少律师?像这样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并没有很好的规划。所以,现在只要你能达到司法考试的门槛,你就可以考试,然后执业。需不需要总体总量控制?要不要一个准入制度?还是无限制无目标永不停止的发展?这样发展的结果对律师行业的冲击是什么?是过度的竞争,最后是对行业的毁坏。 [page]
第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严重滞后。现在,很多事务所甚至没有管理。就是几个个体律师拼凑成一个事务所,各行其道、各自为战。许多律师事务所想改变现状,进行管理,但因种种阻力最后还是回到原来的状态里去了。还有的律师所想要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特点的管理体制但又苦于前无可学和后无可指导等困难。
第三,律师政治地位低阻碍律师业发展。在涉及律师业决策层面上没有执业律师的代表参加。在中国政治格局中,甚至在法制建设中律师地位低,给人一种可有可无的感觉。如果一个社会里律师地位过低,不仅律师行业受损,整个社会也因律师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而受更大损失。
第四,律师管理体制需要理顺。现在我们实行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两结合”也许是现在最适合的体制,但“两结合”体制使广大律师无所适从。比如,律师维权、律师税收等涉及律师根本利益的问题律师协会作用有限。不是律师协会不想为律师办好事,而是因为律师协会自身的权限办不成、更办不好;另外一方面,因为隔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又深入不下去,做出对律师行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方案又强人所难。所以如何理顺“两结合”体制,确实关系到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
第五,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有限。
并不像有人预测的那样,中国有广阔的法律服务领域。我的观点是:中国可能会成为经济大国,但不是法律服务的大国。除了我们分析法律在中国的作用有限之外,中国是全球低端产品制造加工中心,而低端产品的工业是不会制造出多少法律服务的机会的,它主要依赖于中国劳动力低廉和不怕环境污染,我们并不具备大量的资本金融证券交易的条件,我们也没有高新技术交易带来的知识产权服务的大量需求。所以说,所谓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只是一厢情愿,凭空想象而已,没有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怎能会带来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更谈不上建立大型跨国的律师事务所。
第六,整体律师素质不能满足新业务的需求。一方面,我们律师行业内的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律师为维持生计而四处寻找客源。遇有一个案件,众多律师竞相降价来获取当事人的委托:另一方面,许多新业务的当事人却找不到能够办理的律师。
现在是80%的律师做20%的传统业务,所以,竞争激烈;而另20%的律师却做80%的业务,所以,竞争并不激烈。问题是:我们的律师绝大部分都是80%中的律师。把这80%的律师变成20%的律师谈何容易。
第七,外国律师的介入加剧了中国律师业务竞争程度。外国律师所凭借财大气粗在中国市场大举进攻,使本来已经竞争十分激烈的中国律师业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对于主要以涉外业务为主的中国律师所,外国律师威胁更大。虽然我国政府对外国律师在华执业有规范性的限制规定,但实际上操作不了,外国律师也知道这一点,设立代表处后就什么事情都做了。 [page]
第八,短时间内形成批量化、正规化的大所比较难。应该说,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律师制度从恢复到发展确实是跳跃性的历史进步。但不管怎么说,我们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我们又是一个有五千年传统文化思想的国度,要想在短时间内赶上世界先进国家已经发展了一二百年的水平确实需要时间。
第九,法律教育不能输送合格的律师。我们知道,美国大学里的法学院就是律师学院,她的目标就是培养出合格的律师。我们的法学院不行。直到今天,法学院的教授们还在争论:司法考试通过率是不是法学教育追求的目标?这在国外早就解决了的问题,法学院的学生将来不能通过司法考试(有些英美国家为律师考试)或是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那么这样的法学院在国外恐怕早就关门大吉了。我们法学教育的不成功正在于学生到律师所后不能很快承担律师所交办的业务,对律师行业和操作规程不甚了解,因为老师并没有教他们。从一个学生到一个律师的转变需要律师所的重新教育和培训,使本来应该由法学院完成的任务落在了律师所的头上,不仅加重了律师所的负担,也使培养出来的律师五花八门,进了什么样的律师所就会成为什么样的律师,选个什么样的师傅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徒弟,从而使中国律师界形成不了学院经典派的合格律师主流。
第十,区域性发展不平衡将增大。美国纽约市律师协会会员有10万人左右,号称是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律师协会,而美国的律师全部也只有100万人左右,一个纽约市就占了1/10左右。也就是说,在美国律师发展也不平衡,规律是律师向大城市、经济中心、政治中心等等地区集中。在我国这种情况更加明显而且还会加剧。美国律师资格考试以州为单位,即便你通过一个不发达的小州的考试你也去不了大城市执业,而这些经济发达之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比较难的。我国司法考试则是全国统考,拿到一个资格你可以去任何地方,这样一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城市和省份就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律师去执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增长速度就会放慢,从而使区域性不平衡加大。
第十一,司法不公,导致律师作用降低。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的贪赃枉法,许多案件当事人对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请律师还不如搞定法官,认为律师没用。即使请律师前提条件也是这个律师与某法官是否熟悉等等,使律师作用严重弱化。社会上有些观点认为某些法官的腐败是因为律师引起的,但这种说法明显缺乏逻辑性。律师是专业的职业法律人,谁愿意主动去与法官进行交易,实践中律师都是出于无奈,因为当事人对律师的要求就是你与法官有无“关系”,可是真正能与法官有关系的律师能有几个? [Page][page]
第十二,千军万马共占法律服务市场。在我们执业律师执业环境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也挤占了执业律师的市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检、法退休人员、社会上的“黑律师”等等千军万马共赴法律服务大道,使本来已经十分拥挤的法律服务市场更加不堪重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像我们这样没有统一的准入制度,可以在不同机构不同资格下从事同种的法律服务,一是竞争不平等;二是竞争无秩序,使本来就不太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更加混乱,也使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差。
第十三,二次创业和职业转型的准备不足。经过20多年的发展,律师业的竞争已经形成了格局化的态势:具有竞争力的律师所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竞争力差的律师所拥有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小。在这个与时俱进的时代,你不发展就意味着被淘汰,甚至包括已经发展不错的律师所如何面对突如其来的竞争都有一个二次创业的问题。如何二次创业?心里准备如何?具体的实施步骤是什么?这是关系到律师业实际利益的大事,无论从律师本人到行业主管部门都有些准备不足。为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我们应该有二次创业的指导原则和实施方案,还要有干不下去律师就去转型干其它工作的制度安排,这样我们才能理性执业,随机应变,按整个社会的发展规律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否则,只抱律师一棵大树终有不行的一天。
第十四,律师业的发展还缺乏必要的客观条件。我们的《律师法》规定只有合伙所、国资所两种形式,没有个人开业和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等有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相应的法律保障。我们的税收也不是一个促进行业发展的优惠税率,同时律师所还要承担全体员工的各种福利开销。表面上律师有一定的收入,但在巨大的负担面前这种收入显得微不足道。一旦律师有生老病死的问题,我们的状况十分令人堪忧。另一点就是律师的人身权利安全等问题,我们律师因为职业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甚至受到刑事追究的事情屡屡发生,使许多律师对律师执业环境忧心忡忡。所有这些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制约律师发展的巨大障碍。
第十五,中国传统文化制约律师事业的发展。现在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完全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她完全不是中国社会肌体上长出来的东西,所以,从中国律师制度的出现到今天,中国传统文化对律师制度的排斥随处可见。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是在清末民初时期,那个时候因为在上海、南京等地有外国租借地,而外国租借地里的司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即由外国领事审判租借地的案件,这样就需要西方意义上的律师。于是,在中国领土上的租借地里的审判就请来了外国律师,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开端。尔后,毕竟是在中国土地上进行的裁判,就派一些中国人去西方国家学习法律和律师制度,回来后顶替外国律师执业,这些由外国培养的律师就是中国自己的第一批律师。 [page]
从传统文化另一方面讲,我们的律师所之所以小所多,大所少,这跟我们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传统观念有关。同时因为我们经历的战乱太多,经不起折腾,所以,小富即安,平安就是富。律师有一点收入和发展就不想再往前走了,怕失去现状。所以,我们守成东西多,创新东西少。
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的道路不是唯一
付世德(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探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把律师事务所按照类别和条件进行必要的分类,以此为基础探讨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活动中更需考虑的管理因素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无论大小只要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律师事务所也不一定越大越好,虽然律师事务所的成败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密不可分,但是,规模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毕竟不同。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律师事务所成长发展的速度虽然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有关,但同时也与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历史时期和客观条件密不可分,片面强调同一种管理方法或模式的先进性而不顾客观条件,忽视历史时期的特定性,这种评价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的方法是不科学的,也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因而产生的任何结论都将会失去客观的标准和指导性的意义。我们知道中国的律师行业发展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与国际社会不同,文化习俗也有差别,另外指导人们追求理想的思想意识也有着不同,评价社会成功的标准也不一样。这一切无不影响着和制造着中国与国际社会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差异。
记得我在1994年作为中国律师出访代表团的一名成员到美国某城市访问时,有幸与几位在那个城市独自开业和在几个大的律师事务所打工的从中国出外学习的律师同行聊天,我当时问他们:你们为什么不能够凑在一起在这个城市独立开业去做美国人的生意和美国人在中国的生意,你们在做美国人在中国的生意时遇到困难还可以得到我们的帮助。我得到的回答是:你不了解情况,这里的中国人不能做到像你想像的那样团结,很多条件换了个地方就会不一样。事实证明了他们的回答是正确的,他们至今也没有团结起来,该个人开业的个人开业,该回国创业的回国创业,该留在大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还是留在了大律师事务所。虽然我最终也没有完全找到问题的真正答案,但是,我坚信经济生活的压力以及大家合伙开业的经济基础和事务所业务市场生存活力的缺乏应当说与答案不无关系。因为,在那个城市就有一家以日本人作为主要合伙人既主要做美国人在日本的生意又做美国人在美国生意的律师事务所在以一种中等规模的形式经营存在着。在这里我要说的是,假如当时那些我的同行真是合伙成立了一个律师事务所又该如何管理呢?难道仅仅依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一个方面就能够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存在和发展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只是派生物,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只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有效而必须的工作要求之一,律师事务所以能够适应业务发展市场的客观要求而存在。因此,很多的时候,我们只能是客观描述和总结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营模式,在评判哪种模式更先进时一定要小心,要具体分析,要实事求是,否则就要犯错误。这就像以律师事务所是否具有国际业务而作为评论律师事务所是否所谓“超级”的标准不确切一样,其实,国际上先进国家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巨额的大比例的收益多数真正只是来自本国国内业务开展的收益而非国际业务收益。 [page]
(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