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惩戒规则(参考)

更新时间:2007-04-28 1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惩戒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惩戒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均应当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 对律师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
  (三)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
  (四)停止执业二年;
  (五)取消律师资格。
  第四条 对本规则第三条第(一)至(三)款的惩戒,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对第(四)至(五)款的惩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被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取得的财物,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的处分:
  (一)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和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
  (二)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
  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
  (一)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
  (二)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
  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
  (一)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
  (二)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一)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
  (二)泄漏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page]
  (六)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违反律师纪律,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应受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视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处分。对律师事务所的警告、停业整顿的处分,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则应受惩戒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主要责任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
  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该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已成立律师协会的地方)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
  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由九名、七名、五名委员组成。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为该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律师管理机构的领导为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中应有执业五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
  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由该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该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惩戒案件审议情况保密。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惩戒公正的。
  第二十条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公民、组织都有权向律师惩戒委员会投诉并要求实施惩戒。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查。 [page]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须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多数通过。
  惩戒委员会议评议惩戒前,应允许本人(或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到会申辩。
  第二十二条 惩戒决议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惩戒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被惩戒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惩戒事由;
  (三)惩戒事实和理由;
  (四)惩戒决定;
  (五)惩戒委员会主任签名;
  (六)决定的年、月、日。
  第二十三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律师或惩戒律师事务所的决定,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生效,批准后十日内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将决定书送达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
  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的,退回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对重新审议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仍不批准的,惩戒委员会如认为确需惩戒,可报上级惩戒委员会审议,审议决定亦需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对惩戒委员会所作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对取消律师资格和撤销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在惩戒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将决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副本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惩戒决定由直接管理该被惩戒人或被惩戒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律师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459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首先不知道这样做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刚好与我国法律规定擦边),其次不清楚这样做的可行性与该事
请你把有关资料传真给我,详细研究后才能给你提供客观的法律意见。我们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律师咨询费。估计类似你们这个案例的咨询费为500元。 中国对外贸易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这符合宪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实用于哪些地方?还请林律师给我解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我也查看了一些
关于摩托车行驶范围的问题,因为城市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解决交通拥挤等原因,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禁摩的规定,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行驶证可全国通用,
大理征收该如何给赔偿
土地被征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
部门从安丘搬迁到潍坊奎文区20多公里远,不去公司原地址薪资岗位不变调岗合法吗合法吗?
法律分析:工作岗位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岗位工资可以降低。如果不同意调岗,公司不能单方面进行调岗,员工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不愿,可
安顺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
你好,具体哪一个区的劳动监察,可以网上查询
大同律师在线解答如何收费
网上咨询律师问题收费要看具体情况,各个网站的情况都不一样,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是参考案件标的额、案件难易程度、案件性质和律师的工作量而确定,且各地的收费标准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