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更新时间:2019-04-01 07: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由一个副业迅速发展壮大,不仅成功解决了吃鱼难问题,丰富了城乡居民菜篮子,成为农业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而且为保障水产品供给和国家食物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由一个“副业”迅速发展壮大,不仅成功解决了“吃鱼难”问题,丰富了城乡居民“菜篮子”,成为农业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而且为保障水产品供给和国家食物安全、增加渔民收入、繁荣水产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做出了重要贡献。现结合粤港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探索健全和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谈些认识和思考。

  一、粤港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保障及成效

  广东毗邻港澳,在地缘、人缘上有着紧密相连的优势,更有合作交流的契机,在加强粤港澳水产品质量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近年来,在加强粤港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粤港澳水产品质量,维护粤港澳民众健康,国家和广东省及其下属地方政府,在不同层面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践的结果,对保障粤港澳水产品质量安全,取得了相应的成效。

  (一)国家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港澳回归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内容丰富、领域广泛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规定了从2005年1月1日始水产品等被列入新增享受零关税的商品。同时,为了确保粤港澳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使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二)地方政府监管提供了可靠保障。由于捕捞过度,海洋资源枯竭,目前水产品的货源,主要是来自养殖业。内地质检部门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实行养殖场注册管理;二是对鱼苗、饲料、药物、水质等四个方面严格监管,保证源头安全;三是对养殖场和有出口任务的企业实行有效的全程电子监管;四是出口前进行严格检验;五是和香港特区政府商定,港方有关专家不定期现场巡查饲养、养殖过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些措施极大地保证了两地市场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了两地水产品市场的繁荣。

  (三)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自律提供了基本约束。绝大多数水产品生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进行生产经营,这是最基本的保证。

  (四)社会监督形成了不可或缺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以保障他们自身的健康。同时注重将社会监督力量引入其中,尤其注重引入作为直接利益相关人的消费者的监督热情与力量。政府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来信来访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社会监督。[page]

  二、粤港澳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人口持续增长,人们对水产品消费需求大量增加,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各种生产企业、水产捕捞业、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运输业等数量剧增、规模扩大,粤港澳在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其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值得认真关注和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水域环境质量下降。粤港澳渔民主要在珠江口和南海附近海域从事捕捞生产活动,而该海域的水产品资源具有种类丰富、生态类型多种的特点。近年诸多原因使上述水域环境、生态资源恶化,水产品资源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违规进行填海造地、围垦养殖和采砂等活动,不仅蚕食了海滩、毁灭了天然的红树林、破坏了海岸带及浅海的生态环境、缩窄了河口水域,失去了潮间带生物和可供食用水产品的传统天然栖息与繁育场所,致使其资源萎缩,而且也大大地增加了附近水域环境被污染的机会。二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造成水质有机氮、重金属和油类等超标仍然严重。三是油类污染。油船碰撞漏油事故时有发生,油膜对水质和水生动物及植物的影响无法估量。四是沿岸不计其数的民用废弃物、污泥废料等,大多被随便倾抛于就近水域,往往含有多种重金属或有毒物质,在污染水质的同时,也会被水生物误食而使毒素积聚体内,严重损害水产品质量。

  (二)问题产品时有出现。从2001年起,已发生几宗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多宝鱼、鳗鱼、罗非鱼、水鱼等事件,有多种鱼类含有危害健康的致癌物,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甲醛等。

  由于庞大的人口对海洋渔业资源消费基数的剧增,片面刺激南海捕捞渔业迅猛发展,随着高强度的捕捞作业(有些渔民甚至采用电、毒、炸鱼方式捕捞鱼类)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掠夺性的破坏,以及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等原因,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而养殖、加工、运输、销售各个环节,为了水产品的存活率、保鲜率,加上某些非法牟利,以致投放了大量有毒的和超标的渔药、添加剂,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根据有关资料披露显示,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传统的养殖模式是利用禽、兽(鸭、鹅等)的排泄物来喂养鱼类,而高密度养殖导致水源污染,水质肥度高,微生物多,鱼病多。二是病原微生物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鱼类中的病原微生物除了引起鱼自身疾病外,还会对人类产生危害。三是鱼类药残超标(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导致出口受挫。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导致土壤、水质变坏。四是饲料原料及饲料污染容易污染水质,传播疾病。五是加工、流通运输、贮存过程污染。六是鱼片发色技术处理不当。为了产品的外观和卖相,加工过程对鱼片进行发色,常用的是一氧化碳(CO)发色。七是海鱼的雪卡毒素:南沙、西沙珊瑚礁区域生长的双边毛藻及其他海藻,鱼类吃了这些海藻后体内便有毒素,随着食物链效应,捕食性大鱼所含的毒素最高,这种情况在全球各热带地方都会发生。[page]

  三、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水产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标准体系不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总体上重数量、轻管理、缺乏系统规划和组织、限量指标缺乏研究、被动地研究相关对策。从而造成过多地消耗资源、牺牲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受到影响,同时也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健康。目前已在水产品产品、养殖、饲料等方面逐渐建立起一套质量标准体系,但这些标准相互间联结不够,没有从整个产业链对水产品进行系列标准化工作。水产品的标准不统一、不完善,水产品的监测、评估不科学、不全面。我国的食品质量标准指标中,特别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指标不仅少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标准指标,而且指标设置不科学,不能与国际接轨,一些先进技术和方法在我国基本是空白。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国内水产品的安全管理是多个部门同时进行,有的方面执法主体多头,各自为政。从水资源到餐桌的整个水产品活动流程,多个部门在分段监管,各个监管环节的衔接不够,一些信息、一些事故的处理不及时。水产品苗种、养殖、加工、流通、检疫检验的监管不能有效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并且执行不严。“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同时,一些执法部门既存在缺乏计划性,工作随意性大,没有长远打算,运作秩序混乱问题。也存在目标不明,责任不清,考核不力,奖惩不兑现状况。食品事故一旦发生,尽管有这么多部门,事故仍可能扩大和蔓延。这些情况和问题值得研究和改善。

  (三)投入资金不足,缺乏基础研究作支撑。我国科技水平的发展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而且标准制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相关标准的制定受到限制。在快速准确检测技术、安全防病药物开发、人员培训等方面更有待于国家的投入和支持。

  (四)宣传教育不到位,部分企业(包括个人)缺乏社会责任感。部分养殖生产者文化素质不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缺乏认识;而一些中小企业更是存在有法不依,缺乏社会责任感,甚至出现道德缺失。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他们放弃道德底线,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或过量使用药物,或在水产品运输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影响了水产品质量,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伤。

  四、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思考

  为了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我们应该不断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检测监管,狠抓源头治理。具体而言,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page]

  (一)取得安全共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有赖于坚强的领导责任制,通过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岗位目标责任制,对不认真履行责任,不及时解决问题,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最终导致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另一方面可以采取集中学习、经验交流、专家上课等多种形式,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每年集中举办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等手段,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水产品生产者自觉抵制违禁药物、合理使用渔用投入品,生产质优、安全的水产品。同时,处理好产品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关系,其重点在产地检测上求突破。产品准出与市场准入是保证水产品质量控制的两个方面,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水产品优质优价机制形成的重要途径。在目前诚信体系不够完善、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只有加强两方面的联合,双管齐下,才能从源头上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在取得安全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是快速提高我国水产品安全质量的关键。我们认为在以下几方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建立水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水产品安全风险检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产品安全标准;建立统一的水产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因此,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按照“借鉴,结合,创新,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国水产品质量标准的建设。

  (二)加强过程管理,建立无缝隙的监管机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机制:1、建立养殖水环境监测机制。继续抓好水域定期水质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公布,指导养殖户在符合规划和养殖用水规定的区域从事生产。加强对水产养殖单位(个人)养殖用水定期监测的监管。2、建立苗种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苗种生产单位的管理,确保各苗种场持证生产率达100%,完善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和苗种销售记录,加强苗种的检验检疫和苗种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依法严肃处理。3、加强对养殖过程的监管,建立产品抽检机制。加强对养殖生产过程的监管,重点抓好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监督管理,突出抓好五项制度、两项登记的贯彻落实,对其养殖产品全部进行检测,对全市规模以上养殖场养殖产品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抽检比例逐年上升。在结合“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基础上,规划建设省、市、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基本实现对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缝隙管理。[page]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制度。水产业的全方位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1、政府要在快速准确检测技术、安全防病药物开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预测、预报和预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3、增加水产品企业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等竞争性领域,可以根据珠三角民营资本充裕的特点,积极推进渔业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千方百计增加对水产业的投入,推进水产业的发展。

  (四)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个体和群体都受到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有界线的道德合理性的约束,那些低于最低道德限度的行为体最终将被驱逐出自由市场。《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重要一员,既是生产者,也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目前我国尚缺乏这样的社会环境。为此,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计划。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设定为主轴,经由规划、实施、查核、行动的循环管理规则进行系列的品质保证作业,以确保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有标准作业程序、良好的卫生规范,以提升水产品经济价值和出口竞争力,让消费者能安心食用水产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1)应在企业相关法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从而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之中,而且要建立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处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2)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全面评价企业的行为。(3)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管机制。对那些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同时强化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行业组织、国际组织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管体系,从而营造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水产品质量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经过扎实工作的推进,水产品质量已逐步提升。我们相信, 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调以人为本,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重要民心工程,才能促进政府的全面进步,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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