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制

更新时间:2019-04-01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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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后果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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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一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具体指如下: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br/>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分析:农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制定的法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的法律。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