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9-03-31 15: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产品合格
证明和
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产品质量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