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

更新时间:2019-03-31 23: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啊,有的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而有的主张无过错责任,也有人主张过错推定责任,可谓是众说纷纭,因为产品缺陷责任的责任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复

  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啊,有的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而有的主张无过错责任,也有人主张过错推定责任,可谓是众说纷纭,因为产品缺陷责任的责任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所以,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我们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一定要讲根据,不能信口开河,所以,今天,我们进行产品缺陷责任的学习,就是要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规定,从中把握和提炼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好,大家先看一下这个题目:“产品缺陷责任之归责原则”,从题目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产品缺陷责任。二、归责原则,

  先看第一个层次,产品缺陷责任?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得清楚什么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只是简单的看这法条的规定,对产品缺陷的概念还是比较模糊,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具体的认识一下它

  假如,甲乙丙三人,甲从乙处买回由丙制造的电视一台,回家后

  1/发现电视图面不清楚,而且电视音箱也有问题,

  2/由于电视短路发生爆炸,炸毁电视机旁的鱼缸,同时爆炸的火花溅到了甲的面部,甲为此花去医药费一千元,

  问:甲乙丙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甲乙丙分别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侵害对象 责任人 赔偿范围

  案例1 电视显像、管音箱 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案例2 甲面部损失 生产者、销售者 鱼缸、医药费

  从案例一中,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对象是产品本身,责任人是合同相对人,赔偿范围限于产品本身,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修理、更换、退货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可见,案例一中的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侵害对象是超出了产品自身范围,损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和其他财产,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和物权等静态的绝对的权利,属于侵权法上的概念,同时,案例二中的电视,属于产品质量法46条规定的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所以,可以断定,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都有哪些归责原则呢?我国民法通则和法律实务上,主要采用四种方法

  第一种:过错责任: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第二种,过错推定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你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就得承担责任。第三种是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也得承担责任,最后一种:分担责任: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公平起见,双方均摊。[page]

  那么,产品缺陷责任属于哪一种归责原则呢?好,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本节第二个层次,归责原则,

  结合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规定,我们可以做一下分析,首先,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责任,那就是说,无论生产者有还是没有过错,只要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都应该承当责任,这就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只所以这样立法,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一方的照顾,因为消费者相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基础的生产者而言,本身就是弱者,特别是在消费者在使用缺陷产品遭受了人身、财产上的损失后,往往会陷入生活上的困境,那么,通过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使生产者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可以对弱小的消费者进行救助。

  那么,就会有人产生疑问,这样立法,岂不是对生产者不公平吗?当然不是,因为生产者对此负担的责任是要算进产品生产成本中去的,这样,责任实际上是有全部的消费者分担的。

  再者,由于产品啊,特别是现代产品,比如电子产品、日化产品、以及食品等等,都有国家行业标准,产品本身具有技术性、它的缺陷更具有隐蔽性,作为一般的销售者和消费者很难对此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所以,这也更加使我们确认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无过错责任。

  好,说完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责任后,我们看一下销售者对消费者的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42条

  第一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他人损失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就确定了,销售者对消费者的过错责任,因为过错而承当责任,这天经地义,就不多做解释了,关键是看第二款规定,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供货者时,应当承当责任,这是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垫付责任,这种责任基础在于,尽管产品缺陷不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但是销售者对生产缺陷产品的生产商,存在信赖过失,所以,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垫付责任,而后,向生产者追偿。这就是销售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接下来第三种关系,就是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在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实行的是过错原则,[page]

  最后,我们看一下生产者与销售者对消费者的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典型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因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行为,目的在于营利,而消费者的目的在于使用,相对于营利者而言,使用者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倾斜与保护,

  以上分析,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责任规则原则的基本规定,

  最后,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本节所讲的重点内容,依照《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消费者承当过错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依据过错承当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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