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领取生育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9-03-08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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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目前尚未实行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地区,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的条件: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申请手续

  首先,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凭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等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对符合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再次,由企业按规定向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的60天内,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持疾患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婴儿已入户的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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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满足的条件
具体操作如下: 1. 提交申请:女职工在生育后,应准备相关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生育保险金申请。 2. 咨询了解:如对生育保险政策、申请流程等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和指导。 3. 争议解决:如女职工与单位或社保部门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存在争议,可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援助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如何买?
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在用工后及时购买。用人单位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表》、持申报材料到社保局业务大厅申报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生育保险缴费,即可完成购买。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是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 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3. 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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