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60日之内,可以到社保机构进行登记办理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金是本人去办或者单位办理都是可以的,有的是单位给办理,也可以自己去办理。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二、失业人员需在几天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移居境外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重新就业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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