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这也是保证失业人员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主要措施。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全国不宜规定统一标准。因此,《社会保险法》将具体发放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如果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参加了失失业保险但缴费不满一年,即使职工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根据国家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发生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也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需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