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至2%
更新时间:2019-03-0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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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提至2%。《通知》明确,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提至2%。
《通知》明确,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根据个人收入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范围之间自行确定。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原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统一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所规定的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执行后,个人存档人员补缴2004年10月1日以前失业保险费,按2%的比例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再补缴,期满后按新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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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纳方式及标准,怎么规定的
失业保险的缴纳形式:
1. 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2. 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3. 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4. 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5. 全部由雇主负担。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怎么规定的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1.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若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则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若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包括:
1. 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 证明离职手续按照正常流程办理;
3. 证明离职者已成为自由人,可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职位;
4. 便于离职者转移个人的人事关系、社保及公积金等;
5. 劳动者创业时,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可享受优惠政策。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