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难获伤残抚恤金

更新时间:2019-03-0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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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年半来,有着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张某富多次来到德惠市民政局,想要申请伤残鉴定,结果都因材料不全办不了。张某富得知自己的材料中缺少了一份住院时的原始病历复印件。近日,他来到当初自己见义勇为时...

  一年半来,有着“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张某富多次来到德惠市民政局,想要申请伤残鉴定,结果都因材料不全办不了。张某富得知自己的材料中缺少了一份住院时的原始病历复印件。近日,他来到当初自己见义勇为时受伤住院的德惠市人民医院寻找原始病历,结果得知,他的原始病历早在1998年就被医院统一销毁了。张某富想不通,他是1990年3月份住的院,这么短的时间病历就被销毁了,没有原始病历申请不了伤残鉴定,这个责任究竟该由谁来负?

  三次见义勇为别人都说他傻

  昨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德惠火车站附近,见到了56岁的张某富。谈起昔日见义勇为的经历,张某富甚是自豪。他说,他曾三次见义勇为,一次是13岁时救溺水同学,第二次是45岁时救了一位溺水老师,第三次,也就是1990年这次,他拉架时受伤了。别人都说爱管闲事的他,傻。

  据张某富介绍,1990年3月30日,他到德惠市岔路口市场附近卖粮,正巧遇见高某酒后滋事,当时高某将一位卖粮农民的脑袋打破了,还将运粮的马车赶进泥坑并将马划伤,前来劝架的一位农民也被扎伤。见此景,张某富前来制止,撕扯中腹部被高某刺伤,被送往德惠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时经法医鉴定为“腹部开放性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张某富说:“当年由于一直没有捉到凶手,所以见义勇为迟迟没有评上,直到2005年7月份在长春市公安局大接访中事情才有了结果,最后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终于在2007年11月份领到了见义勇为表彰证书,这是我一辈子最高兴的一件事。”

  身体不好想申请抚恤金

  采访中,张某富撩起上衣,一条十几厘米长的伤疤映入记者眼帘,这是他37岁那年劝架时被捅伤后留下的。 张某富拿出一份当年“德惠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其中入院诊断中写着:“腹部损伤,腹腔脏器损伤,术中行胃、十二指肠修补术。”结论是“张某富开放性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张某富说,自从受伤后,他的身体一直不好,最近还得上了视神经衰弱,每年都要花很多钱看病,为此他想申请伤残抚恤金,如果能够申请下来,他的医药费就有了着落。

  领到见义勇为表彰证书后,张某富就想申请伤残抚恤金,2007年12月初,他来到德惠市民政局申请做伤残鉴定。[page]

  申报手续不全查找病历遇阻

  等了半年后,申请的事情一直没有消息,张某富就来到德惠市民政局询问,结果一查相关规定才知道缺少材料办不上。张某富说:“缺少当年在德惠市人民医院住院的原始病历复印件,才导致申请报不上去,原本以为来医院查找原始病历会很简单,没想到一查才发现,事情远非想的那么简单。”

  近日张某富来到德惠市人民医院查找后得知,他的原始病历已经被销毁了。张某富说,“查到原始病历被销毁了,当时脑袋‘嗡’的一声,一看申报是没有希望了。”最后,在张某富的要求下,德惠市人民医院给开具了一张证明,记者看到证明上写着:“我院1998年以前的住院病历已统一销毁,故无法查找1990年的住院病历,特此证明。”张某富本以为拿着这份医院开具的病历销毁证明到德惠市民政局说明情况就可以办理,结果还是不行。

  民政部门坚持没有病历不行

  昨日上午10时,针对张某富材料不全一事,德惠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的董科长对记者说,由于他没有原始病历的复印件,就没有办法提出申请,因为申请得按照程序办理,缺少任何一份材料都报不上去。

  随后董科长拿出文件让记者看,其中《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要求出具本人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对于没有原始病历是否可用法医的体检鉴定书作为评残的依据呢?为此,记者咨询了吉林省民政厅优抚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定只能出具原始病历,其他的证明都不符合标准,没有原始病历不能评残,所以就享受不了伤残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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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处存放病历医院提前销毁

  昨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德惠市人民医院,针对张某富的病历被销毁一事,该医院的张副院长说,张某富是1990年住院治疗的,而医院在1998年以前的住院病历都已经统一销毁了,所以现在找不到他当时住院的病历。

  问及将病历销毁的原因,张副院长说,由于医院存放病历的地方比较小,患者的病历一多就没有地方放了,所以才将那些病历都统一销毁了,但具体销毁了多少并不知道,由于时间比较长,也不记得是哪一年销毁的了。[page]

  当记者说出张某富拿着医院所开的原始病历被销毁的证明去民政局申请不被认可的事情时,张副院长说,虽然医院的原始病历已经销毁了,但当年法医出具的体检鉴定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他的伤势情况,不应该只要求提供原始病历。

  相关说法2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销毁病历

  针对张某富的病历被销毁一事,长春市卫生局的陈处长告诉记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一条规定,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陈处长还说,虽然规定了病历的保存年限,但一般医院都将患者的住院病历长期保存,没有特殊情况的不能销毁,因为患者的病历是医院的“宝贝”,有一定的医学研究价值,所以不能随意销毁。

  当记者说出是因医院没有地方存放病历而将病历统一销毁的,陈处长说,这种解释并不是理由,现在详细的病历已经没有了,如果患者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毕竟销毁的病历已经不能复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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