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救灾保险是指以农村农户居住房屋为对象的一种救灾保险业务。按照"一户有损四方帮"的原则,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无法预计的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微小的保险投入,由农村救灾保险互济组织统管起来,用来补偿被保险农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其目的是使农民住房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达到安定灾民生活,发展生产,稳定社会。
其保险范围,凡座落本区域内的农业住房,符合救灾保险条件的房屋均可参加保险。对简陋房屋和临时房屋(包括牲畜栅舍、偏房、杂房及不宜保险的房屋)、濒于倒塌的危房、国家禁建范围内房屋、动迁或即将拆除的房屋以及公有房屋均不属救灾保险业务范围。
保险责任。根据农村救灾保险组织关于《农村农户住房保险条款》规定,由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救灾保险组织才负补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
(2)爆炸。
(3)洪涝、风暴(飓风、台风、龙卷风)、地陷、泥石流、雪灾、冰凌、海啸等。
(4)冰雹、雷电。
(5)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及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因物体倒塌砸坏被保财产的损失。
(6)因防止上述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被保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核子辐射;
(2) 被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防范不力;
(3) 因年久失修或施工不当;
(4) 救灾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如虫蛀、腐朽。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即自保险农户交纳保险费之日起,至期满日24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