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28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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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6]19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残疾军人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解决。

  第四条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按照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实际支出据实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补助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当年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当地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此外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帐户。对居住农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便的,个人帐户可按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具体发放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残疾军人住院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并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给予补助,补助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自定。残疾军人所在统筹地区尚未建立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参照上一级地区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执行,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对其就医给予协助。对患大病、重病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的,适当给予困难救助。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并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浪费,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对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残疾军人,可暂按原办法执行,并逐步过渡到本办法。新增加的残疾军人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迁入、按规定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参保残疾军人死亡,其个人帐户结余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各市、县级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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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有什么待遇,谢谢
1.单位关闭,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应当按照你32年的工龄支付你3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工伤造成的残疾,那么赔偿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说一个残疾军人,我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房子给的很低,国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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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解散,因公六级残疾军人能享受什么优待?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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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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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法律问题是纠纷吗,不合理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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