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

更新时间:2019-03-10 18: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纵观世界,可以发现,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几乎都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最早出现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

  纵观世界,可以发现,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几乎都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最早出现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而是出现在较为薄弱的德意志?为什么在一些福利国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时,亦还有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却在继续强化并保持着福利国家模式的健康发展?为什么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大国,却还有4000万人口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中国却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学者或国际组织在建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智利模式的同时,却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国实施这种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制度?等等。对此,唯一的解释便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乃至修订,均要接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乃至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的影响,依赖单一因素所做出的决策通常不会是最优决策,大多将注定要遭遇失败的命运。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对处于渐进改革、综合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业进程中,就必然需要综合考虑多元因素的影响,并在推进中确保求稳、求妥、不留后遗症。

  第一,坚持在现有基本框架下推进改革的基本取向【1】。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二:首先,社会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这种制度自产生发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连续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以来己经遇到了信誉危机,这种信誉危机起因于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性、社会保障待遇的无法全部兑现,以及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舆论渲染:这种信誉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居民对政府信用的怀疑和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信心不足,继而因须以后的生计打算而吝惜消费,不仅不可能拿明天的钱用作今天的消费,而且昨天的钱也被用作储蓄,以各将来养老、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不时之需,近几年来内需不旺进而影响生产的客观事实,表明了社会保障信誉与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所遭遇的信心危机,是我们必须正视的新的社会风险,而维护社会保障的信誉、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国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改革的相对稳定性:尤其是在对传统保障模式进行了颠覆性改革之后,对改革20年来正在确立的政策如果再来颠覆性改革,将意味着巨大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乃至经济风险。其次,社会保障改革20年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方针,既考虑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又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从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历史因素及其他现实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当前应当讨论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消化历史包袱,改善制约新制度生存与发展的现实条件,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等等,而不是放弃正在改革中得到确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维护现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还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负责的现收现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个人完全积累的极端激进型道路,而中间道路却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坚持认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应当在现有基本框架下进行。当然,现有框架亦需要完善,如下岗职工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养老保险统帐结构的调整等,均是当前急切需要进行的工作。[page]

  第二,客观地总结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教训,以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参考【2】。概括近20年来的教训,我认为主要有如下五点:一是准备不足、论证不足,仓促应战。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先是自下而上,政府表现为被动应付,如20世纪80年代各地对传统保障体制的改进都具有临时应变性;进入90年代,在企业保障还未转化成社会统筹、历史欠帐还未找到有效化解方案的条件下,国家就颁布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制度,从而是在缺乏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扎实准备与预案筹划的条件下,企图超越市场经济渐进式改革而跳跃式地推进全新的社会保障改革,现阶段出现的空帐、统筹层次难以提升等问题,均与此有直接的关系。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没有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建设的发展规律,以及国有企业只是整个市场经济改革与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部分:而社会保障制度绝对不可能是为“部分”配套,而是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配套。二是统放不分,秩序混乱。在统一方面,中央政府表现为权威不够:在放权方面,地方政府表现为责任不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明,影响了改革的推进。四是孤军突进。即单纯强调社会保障改革为其他改革配套,而对其他改革为社会保障配套强调不够,如医疗保险改革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而难以推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与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良而存在着贬值风险,等等。五是对国情、民情的调研不够。比如历史欠帐问题、收入分配变化问题、国有单位人员分流问题、农村劳动者非农化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等,我们实际上并不十分清楚,这种状态使改革决策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因此,目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是走渐进式的道路的客观条件下,社会保障改革也下可能超越其发展,即使时间多花一点,也要扎扎实实、力求稳妥、避免走极端。

  第三,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在我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这里的效率是指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是“平均主义”与“大锅饭”盛行,需要矫枉过正,那么,经过近20年来的发展,情况又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己经构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也不能对贫富差距扩大化问题视而不见;社会保障改革应当有利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改革的推进不能将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变成对改革的憎恨。针对目前的现状,我认为提高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应当包括开辟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广覆盖、适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中的份额、建立完整的对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政策等。[page]

  第四,在确立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监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时,坚持渐进改革。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影响,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设中,既要避免构成政府的沉重负担,也不能对家庭或个人构成巨大压力,在整个社会并未像前苏联、东欧国家及智利等发生剧变的条件下,社会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极端也不可能走向极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有效监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则是不能急于求成,而是同样需要渐进式地推进。例如,计划经济几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职工养老金欠帐,就绝对不是现在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可以偿还的,任何寄希望于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完成这样巨大的还帐任务,不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注定行不通的【3】。因此,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米消化历史欠帐、促进新制度的最终确立,或许是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选择,即国家只保证做实己经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的个人帐户,而对此前的欠帐仍然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其结果必然是进入新制度中的人越来越多,而完全现收现付者自然减少,只不过需要的时间可能长一些,但偿还历史巨额债务却不会构成现时的巨大压力,我们仍然会沿着改革中确定的既有目标前进。

  第五,在改革策略上宜采取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官民结合、统放结合、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这些观点其实早己在多个场合阐述过,但仍有重复的必要,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应当尽快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采取将能够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强调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并将多元制度安排作为必要的过渡,将能够解决不同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从而既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改革目标的路径,因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强调官与民相结合,是基于责任共担的改革方向,充分调动民间的、社会的力量,如建立在企事业单位自愿基础上的补充保险、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慈善事业,以及服务的社会化等等,均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强调统与放相结合、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就是要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在层次上应当实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规范,中央则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及重大灾害的救济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则应当下放,由地方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协调推进,将使社会保障改革进展顺利。强调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是在不损害受保障群体的利益的条件下,对能够由市场替代的尽量由市场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应当鼓励并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养问题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终维护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如哺幼养老既是我国传统伦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现行法律所明确规范的,因此,国家在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时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并促使获得双重效果。[page]

  第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养老保险模式,经过近10年尤其是近几年的广泛宣传,客观上己经深入民心,尽管仍然存在着争议,但坚持这种制度架构至少在现阶段仍然是必要的,因此,我主张在坚持统帐结合的原则下通过调整统帐比例等来加以完善,如增大统筹部分的比例,缩小个人帐户的规模,以便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调小个帐户的基础上,急切需要明确划出个人帐户的责任起讫时间,以便逐步填实个人帐户;同时,对“中人”的退休待遇需要设计一个过渡系数,以便让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逐步降低【4】。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言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以避免制度分异激化阶层冲突、增加运行成本;但从有利于将社会精英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出发,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补充待遇,根据职级高低、在国家机关服务年限长短、正常离退职与非正常离退职等情形实行一次性补偿。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因为农民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客观的,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现阶段一些富裕乡村对村民福利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做法和一些贫困地区连“五保户”的生存也出现了困难的极端情形,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等处于失控状态,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引导,其后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对此,建议采取区域推进策略,而不宜全国展开,选择自东向西、自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的策略,实行自我负责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引导与政府适度介入相结合,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区域试点的示范,来规范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这将是一项并不需要太多成本却又能够消除重大社会风险的举

  措。

  第七,扩大财政对社会保障改革的支撑力度,但对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应当特别审慎。费改税是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财政改革,许多人士亦强烈呼吁开征社会保障税,但又普遍将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险税等同起来。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分一个层次来看:一方面,尽管中央财政近几年确实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据财政部副部长高强介绍,中央财政1997年在正常预算外向社会保障

  追加的拨款不足40亿元,1998年增长到近300亿元,1999年达300多亿元,2000年为458亿元【5】),但继续扩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仍然是非常必要且合理的举措,为此,有必要开辟新的税收渠道或者将原来的有关税种收入用作社会保障支出(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非慈善性捐赠税乃至某些消费税或附加税,这些税收都属于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调节范畴,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属于恰到好处,从而值得决策层采纳:另一方面,目前讨论的社会保险税却需要审慎行事,即社会保险费不是其他行政事业收费,它是来源于企业与职工并用于劳动者的特别基金的源泉,从而不能与一般收费相提并论。我主张费改税应当缓行或者不行,并曾将这一观点写成专稿提供给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参考,后亦在有关报刊上公开发表【6】。主要的理由在于:一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税与征费都是筹集资金的手段,征税的效果并不必然比征费好,其强制性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会保险的立法,因此,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征税来解决征缴难问[page]

  题的人至少是对社会保险费、税所具有的同等的强制性不了解:一是费、税之争不是简单的筹资手段之争,而是必然涉及到采取何种制度模式的问题,国际上凡采取完全积累或个人帐户的国家,都是采取征费方式而非征税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的国家则既有征税的也有征费的,因为税收的公共性质与个人帐户或完全积累的私人性质是不相容的,我国只要还是实行统帐结合

  模式,便意味着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二是费改税后,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加上税收的刚性,将促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被强化,它虽然能够缓和现阶段的基金支付危机,却给以后埋下了隐患,尤其是在中国人口老年化加速度进行的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成直接责任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合二为一,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国际趋势,也不利于有效控制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五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而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财务机制并不相同,所要求的统筹层次也不一样,费改税还将面临着许多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这些技术难题绝对不容小视,它将决定这种改革的效果不会像主张费改税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样。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并不必然改变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困难,其强制征收、专款专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征,决定了国家不能将其与其他收费等同视之,与其在费、税之间费力争论,不如多花功夫扩大覆盖而、增强强制性和加强监控机制。综上可见,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或者不行,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现实,考虑国家财政的长期负担与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得出的基本结论。

  第八,在推进经济保障改革与发展的同时,需要高度重视服务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在讨论社会保障改革时,对经济保障的关注几乎成了绝大多数学者或官方人士对社会保障关注的代名词,但如果改革只注重经济保障层面,便不可能实现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因为国民的社会性保障需求不仅包括了对经济保障的需求,同时还包括着日益增长的服务保障需求,经济保障亦在事实上需要服务保障配套。如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需要服务系统,失业工人的培训需要职业培训系统,医疗保险的落实需要医疗服务系统;即使是能够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呈现出对养老院的需求增长的趋势,而服务保障还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改善经济保障并补充经济保障的不足。因此,应当将服务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主张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系统为主导,辅之以各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现阶段应当强化社区服务系统,理顺社会化服务系统,大力改造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它对于促进经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缓和失业问题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page]

  第九,尽快完善工资收入与家庭收入统计制度。无论是企业或职工承担缴费义务,还是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客观上都与受保者的收入直接关联。针对目前收入统计混乱,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严重不相符,以及居民家庭收入来源渠道趋向多元化的现实,完善收入统计制度己经成为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这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如重新确定工资性收入的统计范围,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征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将有利缴费负担的公平化,并同时达到使缴费率下降、待遇提高的双重效果。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还应当将家庭的非工资性收入(如房租收入、储蓄收入及其他投资收入等)纳入家庭收入的统计范围,确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确实是最需要救助的贫困居民:同时,在制度安排方面,应当取消多种补贴同时并存的情形,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统一为一个标准,以防止出现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己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也存在着需要吸取的教训,目前又进入一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为此,既需要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坚持在现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无疑是避免造成混乱和给未来留下后遗症的正确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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