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0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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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
(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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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后有什么样的法定权益
怀孕女职工有下列权利:
1.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不得恶意调岗降薪,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我想问一问怎样保护孕期女职工的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可以获得以下保护:
1.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女职工产检时间计入到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