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如实告知义务

更新时间:2022-05-20 09: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

  摘要: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而如实告知义务则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诚信原则的体现,但是,对于我国《保险法》来说,由于其起步时间较晚加之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制约,使得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不尽完善,易引起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纠纷。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避免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我们需要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方式以及违反义务后果等内容进行研究讨论。

  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顾名思义就是知情者将所知道的情况,真实、全面且客观地反映给需要了解情况的人,不得刻意隐瞒或者篡改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回避真实情况。《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与此一致,即投保人必须站在客观的角度上真实、全面地阐述实际情况,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逃避真实情况来欺骗保险人。此外,《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还对投保人应当知道但却不知道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保人应当知道但却不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要如实告知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对于当前的保险制度设计来说,其是建立在以大数法则与概率论为基础的经济补偿制度之上的,是以所有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基础建立的,即,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依靠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风险程度评估虽然仍旧是保险人的职责,但是却必须要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基础。之所以是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保险标的不同,所面临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风险和其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不相同的。只有保险人充分掌握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才能够正确地测定风险、认知风险,也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将风险科学、合理、合法地转嫁给被保险人。但是,在无特殊情况下,保险标的是由被保险人来掌控的,这就使得保险人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准确且全面获得保险标的情况,而必须要依靠被保险人的解释才能够对风险状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做出正确、合理的风险评估,继而判断是否要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

  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条件

  (一)客观方面

  目前,我们所认同的是如果投保人未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将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才能够解除合同,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然而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构成来说,其却在“是否需要考虑重要事项同保险事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首先,折中说。赞同折中说的人认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如果投保人未能够按照规定将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且有因果关系发生,则保险人能够解除合同,否则保险人不能够解除合同。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保险人想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证明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未告知其所需要知道的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解除合同。

  其次,因果关系说。赞同因果关系说的人认为,在投保人未能够按照真实客观的原则如实告知各个事项,且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此有着直接的关系,那么保险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非因果关系说。赞同非因果关系说的人认为:即便是没有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如实地告知重要事项并且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促成关系,那么也不会影响保险人所具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力。

  这三种学说各有利弊,因此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在处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时,主要以“是否是刻意隐瞒或篡改真实情况,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判定核心:如果是有意隐瞒,那么无论保险事故是否与未知事项之间存在联系,保险人都能够自由解除合同;若非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需要判断未告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有联系,继而判定保险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二)主观方面

  主观违反条件是指具有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人未能够或未能很好地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肆意篡改实际情况,致使所告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即,有意或无意导致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对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是以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的主观归责性制度,即,投保人主观的过错为过失或有意而为之。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并没有对“过失”的程度做出很好的规定。因此,必须要予以改进:首先,如果义务人了解应告知的重要事实,但却因为主观原因而使该事项发生遗漏或者给予不真实的说明,那么则可以视为违反《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如果义务人的此类行为属于轻过失或抽象轻过失,则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而言之,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投保人十分重要的一项义务,其对维护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尽管如实告知义务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很多人仍旧未能够正确理解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意义以及性质和范围等,因此也产生了许多误解,致使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法理基础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条件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了解如实告知义务,才能够避免因不了解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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