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有关时效的问题。例如,你把钱借给了别人,若干年后(编者注:“借条”的诉讼时效是20年,“欠条”的诉讼时效为2年)就可能因为时效已过,对方可以理直气壮地赖账了;无缘无故被别人打破头,缝了十来针,好了伤疤几年后再去讨个说法,结果时效已过,起诉到法院,法官也无能为力了。
购买保险也一样,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时,也受到时间的限制。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时间,就失去了获得保险金的权利。这就叫“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案例
王先生和刘女士夫妻俩于2000年2月在某高档住宅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装修也很高档,在居住区内颇有点招摇。刘女士是学风险管理的,风险意识强,2000年5月5日她为自己购买了保险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
赵先生的叔父老赵是工程师,老伴去世早,没有儿女。早在1995年6月,老赵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侄子赵先生为受益人。不过因为平时与叔父联系少,赵先生并不知道自己是保单受益人。2000年3月,老赵去世。直到2005年7月,赵先生才知道这个噩耗。整理遗物时,赵先生发现了保险单。赵先生担心事情过去这么久,已经过去了5年,领不到保险金。来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却没有拒赔,因为赵先生得知叔父去世的时间到现在并没有超过5年,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依然存在。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要躺在权利的椅子上睡大觉!”睁开眼睛,关注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及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