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都会购买保险,那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会注意保险合同的一些免责条款和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那么大家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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