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
第一,填写投保单。投保单的内容有:投保人的名称、投保日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和数量,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投保单是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申领的作为保险接受投保的依据的文件。
第二,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应对投保单的内容逐一审核并实地勘查,在确定符合保险条件后可签发保险单。
第三,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应按规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向保险人如期缴纳保险费。房地产保险合同也可由双方的委托来办理,如抵押房地产保险可委托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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