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物品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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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中规定: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地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证询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中规定: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地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证询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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