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有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员配备标准:
1、如果是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
2、1~5万平米的工程,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员;
3、5万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员、以及一个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4、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是怎样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我国法律规定,大部分建筑工程都是需要配备专职安全员,保障各方面的安全问题,根据工程的大小标准也有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