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更新时间:2019-01-25 16: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在具有煤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2号煤层施工水仓,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且在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仍冒险违章掘进,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群力煤矿安全生产等监管不到位;有关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在瓦斯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镇政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力,对有关部门工作督促不到位。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煤矿瓦斯突出工人吸入煤气,整天头晕残疾
煤矿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在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有特殊情形的,经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如果单位逾期没有提出申请的,则职工一方可在一年之内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