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操作造成的中毒死亡事故

更新时间:2019-01-2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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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8年7月24日,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意外中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这起中毒死亡事故本不应该发生,如果救治及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经过:7月24日1时左右,

1998年7月24日,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意外中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这起中毒死亡事故本不应该发生,如果救治及时,完全可以避免。
  
  事故经过:
  
  7月24日1时左右,某化工厂硝酸车间浓硝工段三轮班工长赵某某,在与一名女工共同关闭高压釜岗位加氧阀时,违章作业,关闭阀门时不戴防毒面具(每人都配有防毒面具),仅凭着经验想憋口气,关好就回。但是由于误差,被旁边高压釜大盖泄漏的氮氧化物气体呛了一口。吸人毒气后,赵某某这时应该休息,及时接受治疗,防止出现中毒,可他没有在意,只喝了一瓶炼乳,未采取其他措施,仍坚持指挥生产。其间咳嗽多次,略感腰痛,曾到室外空气新鲜处休息几次。7时15分,工段长上班得知情况后,用自行车将赵某某送入医院,接受输液、高压氧舱治疗,10时多,病情开始恶化,经多方努力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30分死亡。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这是一起发人深思的事故,它给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按章办事,不能心存侥幸。赵某某身为班长,对氮氧化物的毒性危害是十分清楚的,但他却违章作业,关闭阀门时不戴防毒面具,仅凭着经验憋气作业。这种违章作业属于习惯性违章作业,与车间平时安全违章处罚不严格有很大的关系。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平时要严格执法,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不能讲情面。
  
  这起事故还有一个教训,那就是事故发生后不能带病坚持工作,而应该及时治疗。赵某某作为班长可谓尽心尽力,在他的带领下当班超额完成任务,取得了当日四大轮班竞赛的第一名。但是因为他有病不下火线,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据了解,那天岗位上并不缺员,他完全可以把工作安排好后去医院治疗,但他却只顾工作。病魔是没有感情的,它不会因为你是好人就不侵袭你,带病坚持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大患。
  
  送中毒工人到医院时,应该把中毒物质讲清楚,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赵某某之死就是例证。赵某某在中毒不很严重的情况下(上医院时是随着自行车自己跳上跳下的),由于化学知识方面的局限性,叙述中毒过程时抓不住要害,导致引起误诊。一些工人就经常把许多种中毒笼统地称为“中毒”,让医生进行诊断,但医生及医院在短时间内很难诊断出何种毒物中毒并且对症下药,这就容易造成延误,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因此,在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企业积极推行化学物质信息卡,对于防范事故和事故发生后的抢救都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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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中毒死亡属于意外吗?
如果是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由医院存档,如果是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存档;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由火化场存档。<br />
工厂煤气中毒死亡责任
你好,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