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电工私自接线,电源箱带电人亡

更新时间:2019-01-25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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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事故日期:1987年8月15日8时45分。发生事故地点:二电厂工程施工现

发生事故日期:1987年8月15日8时45分。
发生事故地点: 二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小予制厂的班长对民工党xx说,等一会接电源时去找电工。但党xx没有找电工,而是私自给移动式铁壳电源箱接线。当其一手扶电源箱壳体,一手插振捣器插头时,因箱体带电,触电跌倒,面部朝上,脚穿布鞋,躺在刚下过雨的地上,电源箱压在其胸部。党xx(男,21岁,本工种工令四个月)因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⑴党xx不听班长指挥,违章作业,非电工私自接线,把从铁壳电源线上引出的黑色(电工为零线做有标记)零线错误地接到“C”相火线上,造成铁质移动式电源线外壳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⑵对民工安全教育不够,要求不严,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预防措施:
  ⑴严格施工用电管理,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⑵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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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醉酒的自然人并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当事人的自愿醉酒行为,造成他人侵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br/>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可以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起诉的维权的
您好你您的问题可以解答一下
你好,违法。可能侵犯权利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小孩早产并非你主观违约,对方要求升级月嫂不合理。你可与对方协商,说明实际情况,强调并非自身原因
不合法的,现在已经降了吗
您好,需要结合您的病例,律师才能帮您判断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5分钟前
对方宣传与实际不符,承诺只交一次费却收多次,且未提供服务,构成违约。你不属违约方,可要求全额退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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