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12-11-22 17: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计或者安全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3)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
(1)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计或者安全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5)违反矿山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管理规定的;
(6)矿山企业违反采掘作业管理规定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安全生产同一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 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扩展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