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12-11-2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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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没有对其设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只设定了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没有对其设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只设定了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没有专门做出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是以社会组织为一般行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一般行为主体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界定,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生产经营单位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分为12类:
1.不服从和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4.未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备并维护、保养、检测,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擅自使用的;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7.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的;
8.未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的;
9.擅自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没有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10.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通道、出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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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同一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 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扩展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