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人逐级报告的程序与报告内容要求。一般来说,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发现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或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及时逐级上报至企业厂长(经理或主管);厂长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轻伤事故外,要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或检察院。对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上述部门应迅速分别逐级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情况,均需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事故快报及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事故的报告程序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规定》要求各级领导严格遵守执行,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时间不报、故意破坏现场,将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事故的原因等,报告方式可用电话、电报、电传或其他快速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事故报告程序要求是: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在《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国务院令<1991>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相关地方和行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捷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对主管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15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与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