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的责任原则
更新时间:2019-01-0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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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原则下,采取下列赔偿方法:1.损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损失由双方过失所造成,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原则下,采取下列赔偿方法:
1.损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双方过失所造成,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
3.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应负连带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相反约定,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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