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承拖方的主要权利
(1)拖航费用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是有偿合同 ,承拖方完成约定拖航服务,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拖航费作为报酬。拖航费的构成项目、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合同具体规定。
(2)留置权。承拖方完成拖航任务后 ,如果被拖方不按合同约定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垫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其他被拖方应付的费用时,承拖方可以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被拖物实行留置。我国《海商法》第161条规定 ,被拖方为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当约定支付期届满,被拖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拖方有权变卖被拖物以清偿拖航费及其他被拖方应付费用。
(3)免责权 。当承拖方对被拖方造成损失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承拖方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定如果是由于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过失,或是由于拖轮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造成了被拖物的损害,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2.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适航 、适拖的拖轮 。我国《海商法》 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即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拖轮的适航、适拖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拖轮本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
②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一些国家还规定,从事海上拖航作业的人员必须具有海上拖航的经验和资历。
③拖轮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拖轮必须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2)负责指挥拖航作业。在海上拖航作业中 ,通常由承拖方进行指挥。承拖方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航行的安全。
(3)拖船应尽快速遣 ,按约定时间完成拖航作业,不进行不合理绕航承拖方应尽快完成拖航作业,不应当产生不合理的延误。
(4)交付被拖物 。承拖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约定的港口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预计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提前通知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page]
(5)支付拖轮营运费用。承拖方应负责支付拖轮船员工资、伙食、拖轮保险费、燃料、代理费、税费、领航费、港口使费、运河通行税以及其他与拖轮有关的费用。
二、被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被拖方的主要权利
(1)预付拖航费的返还请求权。在起拖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除合同另有规定,被拖方有权要求承拖方返还预付的拖航费。
(2)被拖航权 。被拖方有权要求承拖方按合同约定拖航条件提供拖航服务,完成拖航作业,在目的地交付被拖物。
2.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交被拖物并保证其处于适拖状态 。被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使被拖物做好拖航准备。
(2)配合拖轮作业,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 。在拖航作业过程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轮船长的指挥,并给予拖船必要的配合,随时将被拖物的情况告知拖轮船长。
(3)保证港口的安全。被拖方应当保证起拖港 、合同约定的中途港和目的港的安全,包括在地理条件上的安全和政治条件上的安全两方面。
(4)接受被拖物。合同中通常规定 ,被拖方或其代表应在被拖物到达目的港被拖方指定的地方一定时间内接受被拖物,如果被拖方或其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被拖物,被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向承拖方支付滞期费直至拖轮解拖为止。
(5)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被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或金额,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拖航费。如果由于被拖方的原因,造成起拖地起拖延误、目的地解拖延误和航行中的时间延误,被拖方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或其他额外赔偿费用。被拖物的一切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税款、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以及与被拖物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必要的辅助拖轮服务费等,均应由被拖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