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已有美、法等21个国家签署该公约。考虑到有关公约利弊影响的评估有待全面展开,我国尚未签署该公约。
为适应国际航运业、国际贸易的新发展,《鹿特丹规则》试图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并为此构建了相应的新制度。与现行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相比,《鹿特丹规则》调整范围扩大为"海运+其他"(海运区段以及海运前后其他运输方式的区段)的"门至门"运输,增加了"控制权"、"权利转让"、"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等与贸易法密切相关的内容。《鹿特丹规则》的制定及今后的生效,将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及相关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公约相关规定,《鹿特丹规则》将在2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此外,根据公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即使我国不签署或加入公约,当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成为缔约方后,公约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适用于我国。
目前,商务部设立了"《鹿特丹规则》对我进出口贸易影响"研究课题,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就公约对我国际贸易影响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对公约适用的政策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