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行为保全裁定 责令被告物归原主

更新时间:2014-01-1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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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一起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被告无故侵占其挖掘机和破碎锤而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两物或赔偿损失。该院经庭审查明两物确为被告侵占且没有合法依据时,依照新民诉法规...

  近日,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一起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被告无故侵占其挖掘机和破碎锤而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两物或赔偿损失。该院经庭审查明两物确为被告侵占且没有合法依据时,依照新民诉法规定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告将两物返还原告。被告已自动履行该裁定。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该院成功办结的第一例行为保全案件。

  2012年9月,被告郑某因青岛沙子口海上工程施工所需,租用了原告袁某的挖掘机和破碎锤,同时租用了被告赵某的工程船。施工作业时,原告的挖掘机和破碎锤需停放在被告赵某的工程船上。工程结束后,被告赵某和被告郑某之间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赵某拒绝将施工船靠岸,并将原告的挖掘机和破碎锤非法侵占拉至江苏。三方经多次协商,被告赵某都拒绝将挖掘机和破碎锤返还原告。原告于年初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被告赵某和郑某返还两物并赔偿损失。

  该院经庭审查明,挖掘机和破碎锤确系原告所有,返还该两物的义务人应当为被告赵某。为及时止损,也为了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该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告赵某将该两物返还原告。该裁定送达后,被告赵某自动履行了该裁定,将两物返还给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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