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说明
更新时间:2019-01-0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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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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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赔偿计算单位
发生海事海商纠纷时,可以申请仲裁。海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及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对其海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海事仲裁是解决海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足额赔偿
在我国,对海事海商纠纷的处理大致可以概况为"四种途径、三种机构、两套制度"。
处理海事纠纷的四种途径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处理海事纠纷的三种机构是港务监督、海事仲裁委员会和海事法院;
两套法律制度是海事仲裁制度与海事诉讼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相关问题: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