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0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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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推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推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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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范畴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相关问题: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该满足的条件
共同海损有四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船货遭受到共同的危险;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
3、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措施在进行了有限的牺牲后,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以及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直接和特殊的;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直接和特殊的。
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