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共有的概念
船舶共有是指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两人以上共有。
在国际上,对于船舶共有是否兼有民法债权上的合伙关系,看法不一。大多数学者持否定观点,主张船舶共有仅有物权的共有关系,并无债权的合伙关系。如法国、德国及英美学者。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海商立法中,为了区别合伙共有对船舶共有作了特殊规定。主要表现在:(1)在合伙共有中,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部分,只有在因共有人的处分致使船舶丧失原有国籍时,才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2)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合伙债务,与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利用船舶而产生的债务按其应有部分比例负担。(3)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共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除另有约定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而在船舶共有中,对船舶的事务,由半数以上,并按其应有部分的价值总和超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决定。(4)合伙共有关系,于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时终止。船舶共有关系不受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的影响。
二、船舶共有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船舶共有是指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两人以上共有。主要表现在:
(1)在合伙共有中,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部分,只有在因共有人的处分致使船舶丧失原有国籍时,才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
(2)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合伙债务,与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利用船舶而产生的债务按其应有部分比例负担。
(3)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共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除另有约定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而在船舶共有中,对船舶的事务,由半数以上,并按其应有部分的价值总和超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决定。
(4)合伙共有关系,于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时终止。船舶共有关系不受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的影响。
三、船舶共有的主要特点
船舶共有属于所有权中的一种,但有其自身的特点:
1.船舶共有的主体的非单一性。属于船舶共有的,其主体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数。
2.船舶共有的客体为同一艘船舶或者几艘船舶,各共有人对共同的船舶均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对其分别享有所有权。
3.船舶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因共有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四、船舶共有的登记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0条的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共有的所有权登记程序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程序相同。
五、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共有人
船舶所有人是指对船舶本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人本人、船舶共有人和租船人。船舶所有人本人是完全的自物权人,享有充分的和全面的船舶所有权,除可以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之外,还可以对船舶进行处分。船舶所有人是海上运输活动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海上运输活动和海上生产活动都是围绕船舶所有人而展开和进行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海商法就是关于船舶所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船舶共有人包括船舶共同共有人和船舶按份共有人两类,他们分别依据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制度和按份共有制度对船舶行使所有权。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六、船舶共有制
所谓船舶共有制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与其他出资人通过集资形成的共有财产的合伙形式。船舶共有是联系入股者合作关系的纽带,是以后出现的两合公司的雏形。船舶共有制,其本质相当于我国现在的协议合伙制。也就是说,由出资人与财产所有人共同合伙,一方出钱,另一方出物,对赚取的利润进行分配(谁多谁少,由合伙人决定),并对合伙的失败承担连带责任。说白点,这种生意合作模式,就是靠财产和凭信用来合作的。
七、共有船舶抵押权
共有的船舶、也可设定抵押权,但必须有2/3以上的份额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设定后不因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在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在进行抵押登记时,除前述登记内容外,还要提交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权随被抵押船舶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被抵押船舶的灭失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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