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

更新时间:2021-05-27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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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全球化的加剧,我国很多企业、工厂的货物都运到了世界各国进行销售,在进行国际货物销售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双方也需要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那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

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货物,收取价金,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是出口商,或称卖方,受货方是进口商,或称买方。

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由于货物具体内容和界限较难界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排除法”来确定货物买卖的范围,即把某些种类的货物买卖合同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它们分别是:

  (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的买卖;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在以上六种被排除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中,有的是不属于货物的范畴,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电力在许多国家也不被列为货物的范畴;有的是属于特殊贸易的标的物,这些特殊买卖要统一起来比较困难,如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属于消费品买卖。大多数国家都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订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而且都是强制性法律,为了避免冲突,公约将其排除在外;拍卖情况比较复杂,各国对拍卖也都定有自己的专门法律,拍卖一般要受拍卖发生地国家法律约束,因此,公约将拍卖留待拍卖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去管辖;对于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与一般国际货物买卖有根本的差别,当事人之间无法洽谈合同的条款,而且买卖的方式和效力要受有关国家的特殊法律规则的支配;船舶、飞机等买卖也要受各国国内法的拘束,同样难于统一。因此都被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所谓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从一国角度来说就是通常所说的“涉外因素”。但公约所说的“国际性”与我们所理解的“涉外因素”有所不同。所谓“涉外因素”,一般有三个方面:第一,合同的当事人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第二,买卖的货物位于国外;第三,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方面涉及到国外。而公约所称的“国际性”,只对主体而言,而且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志。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便具有国际性。

  确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关键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处所(如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就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他们是代表其本国公司进行活动的。这样,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

  在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今天,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当事人的营业地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公约还规定了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的时间标准。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该条具有两层意义:

  第一层意义是,只有从合同中或订立合同时透露的情况中,看得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确系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事实,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才具有国际性。例如,营业地在A国的当事人委托在B国设有营业所的代表人同B国一家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表示他是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没有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也没有透露被代理人的营业地确系在A国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货物买卖合同就会认为是营业地在同一个国家(B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

  第二层意义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在不同的国家,但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营业地有变动,那么仍以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准,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

  公约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没有营业地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惯常居住地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具有“国际性”。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国籍不是衡量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的国籍,不管相同还是相异,都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有相同的国籍,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具有国际性。反之,即使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但他们的营业地处在同一个国家之内,那么,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不具有国际性,因而也就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双方当事人都具有A国国籍,卖方在A国有营业地,买方在B国有营业地,那么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3、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

  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等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等。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的综合体现。

  4、法律适用的多样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较国内买卖合同复杂。一般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交易当事人所属国的国内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的相关内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原则主要是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需要各国共同遵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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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能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要约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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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你们实际只履行了一个月租期,但合同写了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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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钟前
关于您提到的KTV涉黄问题,我理解您可能是想了解相关法律风险或处理方式。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类场所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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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是可以处理纠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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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你好,这边是有何诉求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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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您好,您遇到的情况确实比较棘手。从法律角度分析,中介冒充房东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而合同约定与实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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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社保缴纳和承揽合同欠款。我为您分析如下:关于社保问题:
你好,这是可以协商来解决的,也可以法院起诉对方,有没有相关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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