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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08-1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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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承运人的责任

  在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吗?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四)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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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要责任的区别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区别
你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区别在于运送的内容不同,前者是运货物,后者是运送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归责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可依法要求船舶运输方也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委托律师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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