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5-08-1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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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上货物运输遭遇的风险可能较于其他交通工具来说更大,而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承运人的各项责任便成立海上运输合同中最受人关注的点。适航、管货、航线合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不能减轻或免除。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1、基本责任

  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饶航,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果减轻或免除了这四项义务,则条款无效。

  2、免责事项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数额,依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货每个货运单位以666.67为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高的为准;

  (2)集装箱货物提单中载明内装件数的以内装件数为准,没有载明的以一个集装箱算一件;

  (3)延迟交货引起的损失以运费为限。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从装运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非集装箱:从货物装上船是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5、延迟交付的责任

  (1)除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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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应按照其所在区段适用的法律加以确认。 比如如果区段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缔结国,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责任限额也依该公约规定;若区段所在国为我国,则适用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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