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研究

更新时间:2019-01-03 23: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航行过失免的历史沿革航行过失免责(ExceptionofNauticalfaults),是指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航行过失免责来源于美国

  一、航行过失免的历史沿革

  航行过失免责(Exception of Nautical faults) ,是指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航行过失免责来源于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Harter Act,1893 )。这种航行过失免责对此后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产生了极大影响。 作为这种影响的产物之一海牙规则同样规定了航行过失免责。从而确定了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汉堡规则则触动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核心问题—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过渡到“完全过失责任制”。

  航行过失免责条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航行过失免责这一低成本的法律制度导致了国际海运业飞速发展

  2、对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寻找了一个法律支点

  二、航行过失免责的存废之争

  废除的理由

  (1)海商法是由航运发展早期的惯例发展而来的,而这些惯例与当时的航海实践紧密相连。

  (2)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承运人对船员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

  (3)《STCW95公约》、《ISM规则》等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将使船长、船员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减少。

  (4)随着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和专门化,船方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大降低,现有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使得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和风险失去了平衡。

  (5)其他运输方式都是严格责任制。

  保留的理由:

  (1)尽管航海技术不断进步,但船舶吨位、运输货物的危险性也非早期所能比拟。

  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

  (2)尽管承运人对船员的控制和规范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海上失事的人为因素近几十年来居高不下。

  (3)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将很可能导致承运人因恶劣天气等海上风险造成的货损、货差免责权利的丧失,因为航行过失与海上风险往往联系在一起,承运人很难举证何种是由于航行过失所造成的,何种是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

  (4)目前在风险分担方面,在货主和船东之间,进而在货物保险方与船东保赔协会之间,已经达成微妙平衡。

  三、国际上的观点或做法

  1.保留航行过失免责

  如海牙维斯比规则、《斯堪地纳维亚海商法》和我国《海商法》

  2.取消航行过失免责

  如《汉堡规则》[page]

  3.保留驾驶船舶过失免责,但取消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国际上很少有人主张保留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4.取消航行过失免责,但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即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是否有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应由索赔方举证,如COGSA99

  5.取消航行过失免责,但保留强制引航中因引航员驾驶船舶过失的免责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实行强制引航的情况下,承运人根本控制不了是否使用引航员,也无法对引航员的行为、过失或不行为加以有效控制,因此,取消引航员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对承运人不公平。

  四、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影响

  1.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后,因航行过失而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免责将不复存在,类似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将基本上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对货方有利,但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2.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对保险的影响

  对船方而言,如取消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将增加,承运人不得不提高运费。

  对货方而言,从长远的角度看,由于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因航行过失导致的货损货差将可以直接从承运人那里得到赔偿,货物的风险得以降低,从而可以降低货物运输保险费。

  3.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 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后,因航行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事故中,船方将不能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使得共同海损的范围大大缩小

  4.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对船舶碰撞责任的影响

  ? 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后,承运人不仅要对对方船舶的船货损失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同时也要对本船所载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五、航行过失免责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趋势

  从2005年11月28 日至12 月9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六届会议讨论的案文(A/CN.9/WG.III/WP.56)来看,其第六章第17条专门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条款。

  就目前的草案而言,特点有二:

  (1)采海牙与汉堡两大规则混合体制;

  (2)将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融为一体。

  六、我国取消或保留航行过失免责的利弊分析

  目前宜保留,其理由为:

  1.从航运国家和贸易国家的利益均衡看,我国目前仍应保留航行过失免责[page]

  2.从对航运业发展的影响来看,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将不利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3.从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看,取消航行过失免责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从长远看,取消航行过失免责,适当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得船货双方分担风险更为合理,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趋势,也是我国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必须做好应对这种发展趋势的准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货物保险、共同海损等法律制度,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为国际贸易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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