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结束后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的方式
更新时间:2019-01-06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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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
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
担保。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
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
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述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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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海难救助报酬的主体
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为: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关于海难救助的救助标准
二年。海难救助指的是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管辖法院
涉及到海事海商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海事诉讼管辖是专门的管辖。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