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

更新时间:2014-08-07 13: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

  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一)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但无论如何,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即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二)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由于救助人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三)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1.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2.救助报酬的分配。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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