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14-08-1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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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涉及双方权利义...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往来的电报、电传以及信函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定期租船合同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出租人,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承担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的支出;另一方当事人是承租人,其承担船舶调度和营运管理,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的支出。因此,定期租船合同所调整的是当事人双方对船舶出租和使用的关系,具有明显的船舶租赁特征。
但是由于船舶是海上运输工具,承租人租用船舶无论是直接运送自己的货物,还是承运第三人的货物,均会产生货物运输关系,且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绝大部分的支配权、管理权均属于出租人,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故定期租船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运输合同的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仅具有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租约确定。一方不得以提单的记载作为违约的抗辩。当提单权利人为第三人时,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提单记载确定,出租人不得援引租约的约定。在实践中,出租人为避免该情况的发生,通常在提单上加入一条租约并入条款,将租约的内容并入提单,赋予租约约束提单持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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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