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
所谓船舶抵押权登记,是指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被抵押船舶上的抵押权予以记载的行为。从各国和地区法律 规定来看,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至于采取哪种立法模式,主要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贯穿于其中的法律思维以及各 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需要,在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方面、在第三人利益和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之间所进行的平衡。对我国而言,船舶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兼顾 法律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使当事人、第三人和社会利益均得以平衡,可更有利于船舶抵押作用的发挥,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有利的保护,有利于船舶融资和 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条件:
(1)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抵押登记的书面报告;
(2)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复印件;
(4)抵押书面合同复印件;
(5)渔业船舶渔船船东互保的证明和文件或有关保险公司的保单复印件。
【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按下述方法进行:
一、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权人载入船舶登记薄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前,抵押权人应通知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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