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贷款人的检查权、监督权以及借款人协助贷款人检查监督的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的此义务的义务是订立合同时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内容。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其经营状况会变化,这种变化又会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因此,为了保证借款人能够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在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也需要在能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所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现违反借款合同使用借款的行为,以避免贷款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增加。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的检查权、监督权。贷款人可以利用其检查权、监督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是否受到影响。
与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相对应,借款人就应当承担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的义务。这些资料包括有关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内容。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