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干活受伤 雇主应该担责

更新时间:2019-10-1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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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绿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总计5万余元。2007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绿源公司委托王某招录化油工人,原告张某来到绿源公司从事化油工作。2007年12月29日,原告在从事化油工作时滑进化油池,双脚被烫伤。绿源公司负责管
近日,黑龙江省黑龙江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绿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总计5万余元。 2007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绿源公司委托王某招录化油工人,原告张某来到绿源公司从事化油工作。2007年12月29日,原告在从事化油工作时滑进化油池,双脚被烫伤。绿源公司负责管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绿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总计5万余元。


  2007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绿源公司委托王某招录化油工人,原告张某来到绿源公司从事化油工作。2007年12月29日,原告在从事化油工作时滑进化油池,双脚被烫伤。绿源公司负责管理化油工作的王某当即将原告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二四医院治疗。次日,原告又转院到佳木斯市烧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共计支付医疗费8 150.5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母亲和姐姐轮流护理。2008年6月至8月,原告在药店和佳木斯烧伤专科医院门诊开药又支付药费335.60元。2009年2月24日,法院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和医疗终结时间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个月。原告受伤后,绿源公司经王某赔付原告2 000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虽受王某所雇从事化油工作,但王某当时属于绿源公司职工,王某受公司领导的指派负责管理化油工作,故王某雇用原告属于职务代表行为,绿源公司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因此被告主张追加王某为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绿源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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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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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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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赶紧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尝试联系平台协商退款,若协商不成,还可寻求司法途径,通过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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