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成功调解一购房预付款纠纷
更新时间:2019-07-27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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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1月4日,椒江消协为购房者陈某成功追回购房预付款5000元,并解除了陈某与房屋中介的购房合同,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2006年12月月初,陈某与椒江区景元路一房屋中介所商定了购买椒江区和平家园一房屋事宜,并且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双方约定
2007年1月4日,椒江消协为购房者陈某成功追回购房预付款5000元,并解除了陈某与房屋中介的购房合同,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06年12月月初,陈某与椒江区景元路一房屋中介所商定了购买椒江区和平家园一房屋事宜,并且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双方约定陈某预付10000元给房屋中介所作为购买房屋的预付款。双方约定,预付款在房屋无法进行过户的情况下,中介无条件归还陈某。但如果过户不存在障碍而买方反悔,则该笔预付款由中介没收。双方约定过户的最后日期是2006年12月15日。到了最后约定日期2006年12月15日,双方还未办妥房屋过户手续,但过户手续是不存在障碍的。而陈某这时也不想购买该处房屋,双方就预付款的归属发生争执。在陈某多次向中介讨要预付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17日向椒江区消协投诉。
经过椒江消协多次调解,双方就房屋预付款归属达成协议:由于陈某与房屋中介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房屋中介没有及时把房屋过户,而陈某此时也不想购买该处房屋,因此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房屋中介同意归还陈某预付款5000元,剩余的5000元由房屋中介赔偿给屋主,双方解除了购房合同。双方都对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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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预付款追偿纠纷?
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应遵循《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的拨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且不得高于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预付款应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对于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比例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
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对于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款比例。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但对于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