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与双方违约
更新时间:2019-07-28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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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
2、规则不同。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的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进行的抗辩;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的将不会或者不能履行而行使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而且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在不安履行抗辩权中仅仅要去双方互负债务,而不要求有对价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与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